棄嬰殺嬰的罪行
現代國家,一般上墮胎都是合法的。不過,嬰孩生下來之後再殺死,或拋棄,以及棄後致死,大都是刑事罪。
無論是殺嬰或棄嬰,都是古老的罪行,古老的悲劇。古代希臘人,直到羅馬帝國時代都如此:一個嬰兒出世,家人把嬰兒放在父親的腳前,父親看了,若是歡喜,就彎下腰,把嬰兒抱起來,這嬰兒就養大。若父親見之不悅,轉身走開,這嬰兒就送人或丟棄。那時代,有人專門收養棄嬰,像收養動物。嬰兒養大了,也不過10歲上下,就送到奴隸市場去販賣,女孩除被賣為婢,也有賣為妓。
棄嬰的命運都很悲慘,但這罪惡的悲劇,並未因文明進步,科技發達而消失,實在令人悲嘆。
在大馬,棄嬰大都是未婚生子所致。
若要避免未婚先孕,未婚生子,除了避免婚前性行為,還有甚麼好辦法?
許多前衛的知識份子、意見領袖、專家等,都主張,兩個成年男女,只要你情我願,沒有甚麼不可以,最離譜的,包括跟人家的老婆,或老公都可以,因為――性自由,性權利,大過一切。
許多高談性自由性權利者,一致認為說只要安全就行了。這不過是紙上談兵,一旦性起,到底有多少人能夠性安全呢?
前一陣子衛生部長宣佈,大馬最新愛滋病感染者,女性專業人士有增加的趨勢。這些專業女性,包括律師、醫生、金融經理等等。
倘若連掌握性知識、也掌握性安全技術的醫生,在享受性自由時,都不安全,誰能確保其“非專業”人士性安全呢?
未婚者要享受性自由,除了須面對性病、愛滋病的苦果,更會面對懷孕、墮胎、棄嬰以致殺嬰這些更可悲的罪行考驗。
墮胎,看起來雖不像殺嬰,或棄嬰導致嬰兒死亡那麼恐怖,但把一個有生命的胎兒殺死,那難道是死了一隻螞蟻嗎?
這課題太複雜,並非三言兩語說得清。
但是,為了避免種種悲劇,最上策乃是自尊自重自愛,婚前不要有性行為,婚後也不要有婚外情。因為,萬一不幸懷孕,面對墮胎或生下嬰兒等等的抉擇時,一起享受性自由的男人,早已人間蒸發。而那些鼓吹性權利性自由的專家,意見領袖,也不會站在你身邊,跟你共赴時艱,面對苦難。
所以,女生們,只要尊重、只要愛惜、只要保護上帝所賜的身體,就萬事大吉,逍遙自在。
星洲日報/六日譚‧作者:黃子‧自由撰稿人‧2010.03.26
Wednesday, March 31, 2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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