濫用法律和擅自“立法”
在美國,律師這行業的名聲似乎欠佳,常被諷為AMBULANCE CHASER。人們一聞救傷車的“依嗚依嗚”聲,必期待救傷車後有律師車子尾隨而至,以向交通意外受傷者出謀獻策,如何把小事化大,把對方告到人仰馬翻,從中取利。
在美國律師長期唆使、個人主義膨脹、人權意識爆棚的矯枉過正下,培養出美國人無奇不有的濫用法律現象,以致無辜遭迫害、欺壓。例如,店家剛剛抹淨門口走道,地板未乾,有人走過,滑倒受傷,如此即可被告到傾家蕩產。
最近一宗個案:原告為華盛頓法官,多年來光顧韓國移民的洗衣店。2005年5月3日,他有件褲子,要求老板放寬褲頭,協議6日可取貨,他付了10.5美元。屆期,老板通知他褲子丟了。法官要他照價賠償。但一星期後老板找回褲子而拒絕賠償,法官決定告上法庭。
老板要求庭外和解,願賠3千美金,被拒;賠額增至4千600美金,亦被拒;後來加碼至1萬2千美金,也被拒。法官要是:6千550萬美金!等於2億2千萬令吉!理由是:洗衣店門口牌子寫上:保證滿意,即日取貨。
法官指控洗衣店的宣傳與事實不符,違反了消費人的法律權益。而每宗違例可索賠1千500美元。這個牌子挂了1千200天,所以是1千500乘1千200,再乘3(因為該店為老板夫婦和兒子所擁有);5月7日為原告走馬上任地方行政法官的良辰吉日,沒那條褲子穿,造成精神損失的賠償金,另加律師費,以及此後 10年他不能再光顧該店,須租車到更遠的洗衣店去而索賠的租車費等,合共6千550萬美金。
這一家三口如果有6千550萬美金,他們還開洗衣店,除非是精神有問題。
此宗稀奇古怪的官司將如何了結,暫不知。但若這法官勝訴,將說明什 呢?
精通法律者,可以利用法律,無理但有法地取鬧;不道德、無人性地欺壓、搶劫人家的所有財產。甚至只因一點雞毛蒜皮的小事,就欲迫到人走投無路,傾家蕩產,置人於死地。
美國講究法治,但美國法律也常常成為缺乏人性的惡霸欺壓他人的邪惡工具。
美國人濫用法律,我們這個國家卻常常出現沒有法律的狀態。例如大耳窿,竟然沒有什 適當的法律可以對付他們。大耳窿可以行凶作惡,老百姓卻是無可奈何。好像沒有法律沒有官府可供受冤屈者鳴鼓申冤,以致馬來西亞人只好請張天師出來捉妖。
除了常常出現沒有法律保障弱勢之外,最近面對銀行凌駕國法,甚至狀似擅自立法的千古奇聞,引起反彈,副財長竟說政府無權干涉!
商業銀行怎 有權力“立法”,指示律師樓必須要有馬來股東,以及馬來股東必須佔有50%股權,方可成為該銀行的指定律師呢?這明顯是違背憲法的基本人權保障和商業自由,是歧視。律師正如商人,他們有權力選擇任何人、任何種族為股東為商業伙伴。正如任何人想結婚,可以表哥娶表妹,可以竹門對竹門,竹門對木門等等,也可以異族通婚。但沒有一個文明國家可以立法指示誰什 人娶什 人,除了某些邪教之外。
除了憲法,新經濟政策才有“權力”指點江山,但限20年,且30%土著擁股權也非無所不包,只涵蓋某些領域而已。而新經濟政策應在1990年結朿,馬哈迪指示財政部私下策劃後繼政策,馬華未獲邀協商,不滿,林良實請假6個星期出走,以示抗議,因而成立國家經濟協商理事會,最終以“國家發展政策”取代新經濟政策。除此以外,若無國會通過的任何法律,在任何領域,具歧視性的條文指示,皆違憲。銀行既非國會,又非政府,怎可以發出違背憲法精神的指示,強制律師選擇什 種族的商業伙伴呢?撇開種族歧視不論,須知選擇股東以及跟股東相處,其難不在婚姻之下。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者很多,同床異夢的怨偶也不少。無論是同床異夢到老,或是乘早勞燕分飛,雙方都如在地獄。
若今天銀行可以違背憲法作這指示,明天銀行又可擅自發出踐踏人權的新指示,而一切正如財政部副部長黃燕燕宣布──政府無權干涉,那受歧視的種族還有生存的空間嗎?因為早在律師樓受指示之前,銀行已出手,非土著指定診所已先中招矣。
幸虧內閣已表達反對的立場,否則,許多店大欺客的銀行會見賢思齊的出現連鎖效應,而重要企業將會引發另一輪七、八十年代的官員行政偏差,一個要比另一個更極端。如此一來,憲法、國會,可以休矣。
但令人心寒及擔憂者,此等潛藏在各領域的種族主義狂熱分子,在政府明令不准之後,會否轉入地下,陽奉陰違,只做不說地明修棧道,暗渡陳倉呢?
星洲廣場/作者:星洲日報/星期筆匯.黃子.13/05/2007
Tuesday, October 07, 20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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